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来源:    2007-12-21 评论 1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3 施工的质量控制

  4 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字串2

  8.0.4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字串1

  1 勘察资料应符合工程要求,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字串7

  2 设计方案、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据运用正确;
  
  3 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字串4

  8.0.5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在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检查。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字串7

  8.0.6 在建筑结构使用期间,应保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定期检查结构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当实际使用条件和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的验算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字串1

  8.0.7 材料和构件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两种控制: 字串5

  1 生产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控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的性能进行经常性检验,及时纠正偏差,保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稳定性。 字串6

  2 合格控制(验收):在交付使用前,应根据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对材料和构件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其质量符合要求。

字串7

  8.0.8 合格控制可采用抽样检验的方法进行。

字串6

  各类材料和构件应根据其特点制定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其中应明确规定验收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验收函数和验收界限等。

字串1

  质量验收标准宜在统计理论的基础上制定。

字串5

  8.0.9 对于生产连续性较差或各批间质量特征的统计参数差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在制定质量验收标准时,必须控制用户方风险率,计算用户方风险率时采用的极限质量水平,可按各类材料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和工程经验确定。 字串7

  仅对连续生产的材料和构件,当产品质量稳定时,可按控制生产方风险率的条件制定质量验收标准。

字串5

  8.0.10 当一批材料或构件经抽样检验判为不合格时,应根据有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对该批产品进行复查或重新确定其质量等级,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字串8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字串8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字串1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字串4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字串1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字串7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字串6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字串8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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