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使用和维护的质量控制。
第7.0.2条 对工程结构的各项质量控制应由相应标准作出规定。在各类工程结构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中,宜规定与目标可靠度相应的结构和构件的质量水平及有关的质量控制原则。 字串8
第7.0.3条 勘察与设计的质量控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字串5
一、勘察资料齐全,数据准确,结论可靠;
字串8
二、设计中采用的基本假定和计算模型合理,数值运算正确;
三、图纸和其它设计文件符合有关规定。
字串9
第7.0.4条 工程结构材料和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字串8
一、初步控制。在试生产阶段,通过试配或试运行,确定合理的原材料组成和工艺参数,为生产控制提供材料、制品和结构性能的统计参数。 字串5
二、生产控制。在生产阶段,对原材料组成和工艺过程进行控制,保证材料、制品和结构的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稳定性。
三、合格控制。在交付使用前,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合格性验收,保证材料、制品和结构的质量符合规定。
字串5
第7.0.5条 为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在各工序内应实行质量自检,在各工序间应实行交接质量验收。对工序操作和中间产品的质量,应采用统计方法进行抽查;在结构的关键部位应进行系统检查。
第7.0.6条 在工程结构的使用期间,应保持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定期检查结构状况,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当实际使用条件与设计预定的使用条件不同时,应进行专门的验算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字串7
(一)结构的极限状态方程应采用下列表达式:
![]()
式中
为基本变量,如各种作用、材料性能和几何参数等,假定它们为统计独立。
(二)结构的可靠指标β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基本变量
的平均值和标准差;
(·)│
——(·)中的变量在
点赋值。
为验算点,其坐标值为
。
字串5


1、结构自重; 字串8
2、土压力;
3、水位不变的水压力; 字串4
4、预应力;
5、地基变形; 字串1
6、混凝土收缩;
字串3
7、钢材焊接变形;
字串8
8、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各种施工因素。 字串8
(二)可变作用:
字串9
1、使用中的人员、物件等荷载;
2、施工中结构的某些自重; 字串5
3、安装荷载;
字串5
4、车辆荷载;
5、吊车荷载;
字串8
6、风荷载; 字串4
7、雪荷载; 字串1
8、冰荷载; 字串2
9、常遇地震;
字串7
10、水位变化的水压力; 字串4
11、扬压力; 字串3
12、波浪力;
字串1
13、温度变化。 字串8
(三)偶然作用: 字串4
1、撞击; 字串2
2、爆炸; 字串7
3、罕遇地震; 字串2
4、龙卷风; 字串9
5、火灾;
字串6
6、极严重的侵蚀;
字串4
7、罕遇洪水。
字串8
各种永久作用的标准值,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字串3
(一)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和材料平均单位体积或单位面积上所受的重力计算。
对某些结构,可考虑尺寸的变异,采用较大和较小的两个标准值。 字串4
(二)非承重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尺寸和材料平均单位体积或单位面积上所受的重力计算。若移去这部分自重使结构处于不利状态,则在计算中应取其值为零。
字串6
(三)在大多数情况下,土压力的标准值应取主动土压力的较大值、静止土压力的较大值,或被动土压力的较小值。当土有可能被移去时,应考虑无土压力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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