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5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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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53-92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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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字串7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字串8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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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串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通知 字串7

  建标〔1992〕182号 字串1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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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字串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字串5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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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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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5)第1号文通知,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及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主编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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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编制本标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了本标准与《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铁路工程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公路工程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港口工程结构设计统一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本标准是其它各类工程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共同遵守的准则。在编制过程中,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通力合作,总结了我国工程实践经验,借鉴了相应的国际标准,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门会议审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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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包括七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结构可靠度定义、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结构上的作用、材料和岩土的性能及几何参数、结构分析、分项系数设计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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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结构所,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字串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字串8

  一九九二年三月 字串6

第1.0.1条 为统一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使设计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字串7

  第1.0.2条 本标准是制定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应遵守的准则。在各类工程结构的统一标准中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定。 字串4

  第1.0.3条 本标准适用于整个结构、组成整个结构的构件以及地基基础,适用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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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4条 工程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字串7

  一、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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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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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字串9

  四、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字串7

  第1.0.5条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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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 字串6

  第1.0.6条 工程结构设计宜采用分项系数表达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字串4

  第1.0.7条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表1.0.7规定的安全等级。 字串4

    工程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0.7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一 级 很严重
二 级 严 重
三 级 不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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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特殊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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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8条 工程结构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但不得低于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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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9条 对不同安全等级的结构构件,应规定相应的可靠度。 字串1

  第1.0.10条 工程结构应按其破坏前有无明显变形或其它预兆区别为延性破坏和脆性破坏两种破坏类型。对脆性破坏的结构,其规定的可靠度应比延性破坏的结构适当提高。 字串9

  第1.0.11条 当有条件时,工程结构宜按结构体系进行可靠度设计。结构体系可靠度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特点选定主要破坏模式,并通过结构选型或调正构件可靠度,提高整个结构可靠度设计的合理性。 字串7

  第1.0.12条 为了保证工程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应对结构设计所依据的主要条件进行相应的控制。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划分相应的控制等级。对控制的具体要求,由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等标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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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应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于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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