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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0年版)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0年版)

三、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罐周均匀布置。 字串6

四、储有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装置。 字串8

五、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外浮顶储罐的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泡沫喷射回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喷射回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借的T型管,且T型管的横管段应保持水平;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日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斜3O°—6O°。 字串6

[说明]原“规范’表3.2.4按储罐直径规定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偏多,如一个直径22.5m(容量5000 m3 )的储罐按原“规范”泡沫产生器最小设置数量为3个,而按NFPA 11泡沫产生器最小设置数量为1个,差别太大。为保证本规范规定的参数既安全可靠,又体现经济性,对表3.2.4进行了修改。

字串4

删除了原“规范”三款的条文。为使各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和流量的均衡以利于灭火,推荐相同型号的泡沫产生器并要求其均布。

字串8

对于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不设缓冲装置难以灭火,本规范规定的设计参数是建立在设有缓冲装置基础上的。原规范在条文说明中叙述了设置要求,现予以明确。

字串1

本条要求是为了减少泡沫损失和有利于泡沫的分布,设置泡沫导流罩和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要求T型管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字串5

第3.2.5条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字串8

二、罐壁顶部设置泡沫喷射口的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可每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的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消防车的供给量; 字串3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对于外浮顶储罐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当泡沫混合液管道从储罐内通过时,应采用具有重复扭转运动轨迹的耐压软管,并不得与浮顶支承相碰撞,且应相距储罐底部的伴热管O.5m以上; 字串9

四、外浮顶储罐的梯子平台上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罐壁引至防火堤外距地面0.7m处,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字串3

[说明]由于引入了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在条二款加了该定语。三款增加了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中对耐压软管、管道连接的要求,并将与水平管道宜用金属软管连接的要求移到了第3.2.6条一款。

字串4

第3.2.6条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一、地上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宜用金属软管连接。

字串7

二、埋地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字串4

三、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字串1

[说明]一、本款是原规范第一款的规定与第3.2.5条三款的部分规定综合而成的。

字串1

二、将管道埋在地下,突出的优点就是防火堤内整洁,便于防火堤内的日常作业。但也有不利因素,一是控制泡沫产生器的阀门得设置在地下,不利于操作;二是埋地管道的运动受限,对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和储罐爆炸着火时罐体的上冲力敏感;三是不利于管道的维护与更换。为此原规范暗含不推荐将管道理在地下的做法,但由于国内外均有采用,而规范又不便限制,所以增加了此款,本款的宗旨是保护管道免遭破坏。所述金属转向接头可由铸钢、球墨铸铁或可锻铸铁制成。

字串9

本条的三款为原规范的第二款。

字串1

第3.2.7条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一、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应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字串3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

字串4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字串4

[说明]原第一款表达欠确切,其内容现已归纳到3.1.8条。泡沫系统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检测,以确定系统设计及安装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增加的条文就是用于系统检测的。 字串3

第3.2.8条 删除。

字串1

[说明]有关设计计算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见本章第六节。

字串3

第三节 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 删除 字串6

[说明]:该条的内容已归纳到第二章第二节中。 字串6

第3.3.2条 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6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m2字串8

储存温度超过 50℃或粘度大于 40 mm2/s的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字串8

二、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O min; 字串8

三、泡沫进入非水溶性液体的速度: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大于 3m/s;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大于 6m/s;

字串8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字串9

五、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字串1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表3.3.2

字串1

储罐直径(m) 字串8

喷射口数量(个)

字串6

23

字串4

1

字串4

23且≤33 字串9

2

字串3

33且≤40 字串3

3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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