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 m,且应高出密封圈 0.1m;软密封方式储罐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O.9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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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极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宜小于O.6m。 字串4
四、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1m2环形面积设两个长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五、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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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目前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设置在罐壁顶部,原规范就是针对这种方式的;第二种是设置在浮顶上,它又分为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和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见图 3.2.2)。表 3.2.2中“密封或挡雨板上方” 即指前者,“金属挡雨板下部”即指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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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泡沫喷射口安装在金属挡雨板下部
图3.2.2泡沫喷射日在浮顶上的安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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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技术分析及有关设计、生产单位反映的意见,认为原条文规定的单个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偏长,且规定了产品型号,限制了其它产品的使用,不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5306 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 字串4
准》对表3.2.2进行了修改,并删除了外浮顶储罐保护面积确定的内容。
二、本款由原规范第二款的部分规定与新增对在浮顶上设置泡沫喷射口的规定综合而成的。
三、本款为新增的。根据大庆市某油库的试验,并参照 NFPA 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泡沫堰板距离罐壁0.6m为宜,故对原规范第二款的部分规定作此修改。从灭火角度,泡沫喷射口浮顶上设置方式的泡沫堰板距离罐壁可进一步减小,但为方便密封检修,故规定不宜小于0.6m。 字串4
四、本款是原规范第二款规定的部分内容,为便于表述另列一款。
第3.2.3条 内浮顶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的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一款的规定执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罐,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规定执行;未设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规定执行,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在本规范第3.2.1条二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5O%。 字串5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和连续供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离罐壁不应小于 O.55m,其高度不应小于 O.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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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项储罐的规定欠明确,且有设计单位和消防建审部门询问过此类储罐的泡沫系统如何设计,为此本条将此类内浮顶储罐按是否设置泡沫缓施装置分别规定设计要求。 字串6
第3.2.4条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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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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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 表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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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直径(m) 字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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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个) 字串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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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字串8 |
1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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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且≤25 字串2 |
2 字串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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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且≤30 字串2 |
3 字串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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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且≤35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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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字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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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串6
注:对于直径大于35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2,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字串1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2.2条的要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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