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0年版)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0年版)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字串9

第3.1.1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1

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1计算,并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字串4

M1 = A1 ·R1 ·T1 +n·Qf·t + V 字串8

(3.1.l—1) 字串9

式中:M1 --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字串7

A1 --单个储罐的保护面积(m2); 字串1

R1--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 2); 字串2

T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字串6

n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字串2

Qf--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

字串6

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字串5

V--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字串7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

字串1

M2=A2·R2·T2 (3.1.1—2) 字串1

式中:M2一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字串6

A2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2)

字串4

R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 字串6

T2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 min)。 字串8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

字串3

M3=1.2 A3·R3·T3 (3.1.1—3)s 字串9

式中:M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字串7

A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2); 字串6

R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2); 字串4

T3 --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字串1

[说明]本条第一部分是原规范第3.1.1条与第3.1.2条的合并与修改。如执行原规范第3.1.1条“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应满足扑救储罐区内泡沫混合液最大用量的单罐火灾和扑救该储罐流散火灾所设辅助泡沫管枪混合液用量之和的要求”,对于某些多罐和水溶性与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共存的储罐区可能会导致错误设计,且该条语句表达不通顺。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管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为最大的一个储罐进行设计,避免了上述问题。 字串8

用泡沫炮或泡沫枪扑灭火灾时,受风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喷出的泡沫会有一定的损失。风力愈大、射程愈远,损失愈大。所以确定泡沫炮、泡沫枪流量时,应将其损失计算在内。出于安全,确定了1.2倍的参数。

字串9

第3.1.2条 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字串5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

字串9

二、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应为罐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字串3

[说明]一、本条一款为原规范第3.2.1条的一部分,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液下喷射、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所以调整至本节进行一般规定。 字串7

二、本条二款由原规范第3.2.2条和第3.2.3条的部分内容归纳而成。 字串2

自八十年代初,在发达国家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就有罐壁设置和浮顶设置两种方式。近几年我国某些地方采用了浮顶设置形式,本款含采用从浮顶密封上方和金属挡雨板下施放泡沫的泡沫喷射口(含泡沫产生器)浮顶设置方式的保护面积确定。

字串2

三、本规范引用了现行《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储罐名称,而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设计规范》SH3046— 92将内浮顶储罐的浮盘分为单盘、隔舱式单盘、双盘、在浮筒上的金属顶四种,两者名称不一致。本规范所称的浅盘即后者所称的单盘,本规范所称的单、双盘对应后者的隔舱式单盘、双盘。若《石油库设计规范》改变名称,本规范也会相应变更。 字串9

第3.1.3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字串6

第3.1.4条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其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 240L/min。

字串4

泡沫枪数量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3.1.4

字串3

字串3

[说明]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提出对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要求,比原规范明确了;二是提出设置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根据所保护储罐直径确定的要求,呼应本节第3.1.1条;三是原规范的要求。 字串2

原规范规定了辅助泡沫枪型号,其单只流量较BS 5 3 0 6 Part 6和N F P A 11的规定大出一倍以上,为此对其进行了修改。 字串3

第3.1.5条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字串8

[说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危险程度及火灾后的损失一般均高于其他民用场所,但目前应用于该类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对其控制功能的设计要求一般低于其他灭火系统,为了适当提高泡沫灭火系统的防范能力提出此条要求。 字串9

第3.1.6条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仪器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字串7

[说明]为验证安装后的泡沫灭火系统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要对安装的系统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为此所作的设计应便于检测设备的安装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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