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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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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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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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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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甘家林 原继增 汤晓林 秘义行 石守文 贾宜普 李生 孟祥平 张凤和 蒋永琨 吴礼龙 关明俊 侯建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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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局部修订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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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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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单位: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
中国石化总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大庆油田消防支队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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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员:金洪斌 秘义行 汤晓林 侯建萍 刘玉身 侯世恩 郑铁一 南江林 吴洪有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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