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1条 泡沫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
第3.5.2条 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字串9
第3.5.3条 泡沫消防泵站内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泡沫泵站内,宜配置泡沫枪。 字串5
第3.5.4条 泡沫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5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500m3; 字串1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m3,且单罐容量小于100m3。
字串3
第3.5.5条 泡沫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字串2
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字串8
二、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并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柴油机;
三、全部采用柴油机; 字串8
四、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字串8
[说明]设置柴油机比设置柴油发电机要经济,比设置汽油机安全,所以作此规定。关于供电系统的负荷分级与相应要求请参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字串7
第3.5.6条 泡沫泵站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字串2
第3.5.7条 严禁将独立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或泡沫喷淋系统保护区内。设置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罐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说明]独立的泡沫站设置在系统保护区外即着火区域以外是最基本要求。有些储罐区较大、罐组较多,如果将泡沫供给源集中到泵站,5min内不能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远的保护对象,延误灭火。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可将泡沫站与泵房分建。有的工程甚至设置了两个以上的泡沫站,以满足输送时间的要求。为了安全,作了如上规定。 字串4
第3.6.1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作为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的主要灭火设施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 1的规定。 字串7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表 3.6.1
字串3
|
泡沫液种类 字串5 |
混合液供给强度 字串1 (L/min·m2) 字串2 |
连续供给时间( min) 字串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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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类液体 字串1
|
丙类液体 字串5 |
||
|
蛋白、氟蛋白 字串5 |
8.0 字串9 |
60 字串7 |
45 字串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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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字串3 |
6.5 字串1 |
60 字串6 |
45 字串4
|
[说明]本条是由分解原规范第3.2.l条一款中的移动式系统而来的,并参照 BS5306 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对其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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