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来源:    2007-06-17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8.1.12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0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1.11的规定。
8.1.13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8.1.14 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字串8

8.2 线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字串4


8.2.1 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8.2.2 相邻两组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2.3 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在电缆桥架或支架上设置时,宜采用接触式布置;在各种皮带输送装置上设置时,宜设置在装置的过热点附近。
8.2.4 设置在顶棚下方的空气管式线型差温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相邻管路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管路至墙壁的距离宜为1~1.5m。 字串5

8.3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字串7


8.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8.3.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字串9

9 系统供电 字串1


9.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9.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9.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装置供电。
9.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 字串8

10 布线
10.1 一般规定
字串3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10.1.2的规定。

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的线芯最小截面面积 ....表10.1.2  字串3

序号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
1
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字串6


10.2 屋内布线 字串6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10.2.2 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采用暗敷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10.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0.2.4 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2.5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0.2.6 接线端子箱内的端子宜选择压接或带锡焊接点的端子板,其接线端子上应有相应的标号。
10.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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