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来源:    2007-06-17 评论 1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字串5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字串5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字串3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字串7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字串2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字串5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 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m2,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 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0m2,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 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 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 建筑物闷顶、夹层。 字串1

5 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字串7


5.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字串1

5.2 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字串9


5.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 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 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 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字串9

5.2.3.2 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2.3.4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5.2.3.5 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5.2.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 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 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 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字串3

5.3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字串6


5.3.1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10.2.2条规定。
5.3.2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 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字串8

5.4 火灾应急广播 字串1


5.4.1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 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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