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2 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45m、其他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溅水盘以下0.9m 范围内,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 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7.2.2 的规定(见图7.2.2)。
表7.2.2 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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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最小水平距离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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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或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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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或d>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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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或3e(c与e取大值)或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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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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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当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

7.2.4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垂直距离的2倍(见图7.2.4)。

7.2.5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靠墙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图7.2.5):

1 障碍物横截面边长小于750mm时,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应按公式7.2.5确定:
8 管道
8.0.1 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8.0.2 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8.0.3 系统管道的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报警阀前采用内壁不防腐钢管时,可焊接连接。
8.0.4 系统中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 个及以上楼层。净空高度大于8m 的场所内,立管上应有法兰。
8.0.5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
8.0.6 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安装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8.0.7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不应超过表8.0.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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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 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9 干式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预作用系统与雨淋系统的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1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2‰,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字串7
9 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1.1 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9.1.1)
式中 q—喷头流量(L/min);
P—喷头工作压力(MPa);
K—喷头流量系数。
9.1.2 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9.1.3 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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