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字串7
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字串8
4.2 系统选型
字串4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I级、Ⅱ级仓库;
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字串4
字串7
5 设计基本参数
字串8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字串6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喷头。应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范表5.0.5 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 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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