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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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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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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爆炸性粉尘特性 字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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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危险性质栏中:用“爆”表示爆炸性粉尘;用“可、导”表示可燃性导电粉尘,用“可”表示可燃性非导电粉尘。 字串8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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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本规范规定的原因,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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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性强并有专用规程规定的,或在本规范的区域划分及采取措施中难以满足要求的特殊情况,如电解生产装置中电解槽母线及跳槽开关等,建议以后另订专用规程。 字串7
对于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如车、船、飞机,海上油井平台等均为特殊条件的环境,故危险区域的划分、范围等不可能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字串8
蓄电池室目前可按原水电部有关蓄电池运行规程执行。由于新型蓄电池的出现,对不产生氢气或有消氢防爆装置的蓄电池,可按制造厂要求执行。
对于制造爆炸性物质过程中的化学过程,如与本章范围一致的,可以按本规范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时,还应执行国家和部颁发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但本规范中某些规定,严于或满足其它国标最低要求的,不视为“有矛盾”。 字串1
第二章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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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
本规范规定:闪点在45℃及以下的为易燃液体,闪点在45℃以上的为可燃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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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条 在防止产生气体、蒸气爆炸的条件的措施中,在采取电气预防以前首先出了诸如工艺流程及布置等措施,即称之为“第一次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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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 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区域的划分。危险区域的划分是根据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划分为0区、1区、2区,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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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封闭的空间,如密闭的容器、贮油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很少存在0区。 字串7
虽然高于爆炸上限的混合物不会形成爆炸性环境,但是对有可能进入空气而使其达到爆炸极限的环境,仍应划分为0区。例如固定顶盖的易燃液体贮罐,当液面以上空间未充惰性气体时应划分为0区。
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字串6
第2.2.3条 对释放源的分级,等效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79-10文件规定。在该文件中,对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轻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各种释放源周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分别用图示例说明,如图2.2.3-1、图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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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各种参数:
易燃物质的泄出量:随着释放量增大,其范围可能增大。 字串1
释放速度:当释放量恒定不变,释放速度增高到引起湍流的速度时,将使释放的易燃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进一步稀释,因此其范围将缩小。 字串3
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随着释放处易燃物质浓度的增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能扩大。
易燃液体的沸点(液体混合物初沸点):易燃液体释放的蒸气浓度是与对应的最高液体温度下的蒸气压力有关。为了比较,此浓度可以用易燃液体的沸点来表示。沸点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字串5
爆炸下限: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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