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火灾危险物质之一时,应进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有可能泄漏但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可燃液体。
二、不可能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悬浮状、堆积状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以及其它固体状可燃物质。 字串1
第4.1.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可燃物质宜为下列四种:
一、可燃液体:如柴油、润滑油、变压器油等。
二、可燃粉尘:如铝粉、焦炭粉、煤粉、面粉、合成树脂粉等。
三、固体状可燃物质:如煤、焦炭、木等。
四、可燃纤维:如棉花纤维、麻纤维、丝纤维、毛纤维、木质纤维、合成纤维等。
第二节 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字串2
第4.2.1条 火灾危险环境应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字串8
第三节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字串6
第4.3.1条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及风沙等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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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 字串4
第4.3.3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不宜使用电热器。当生产要求必须使用电热器时,应将其安装在非燃材料的底板上。
第4.3.4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应根据区域等级和使用条件,按表4.3.4选择相应类型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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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防护结构的选型 表4.3.4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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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条 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区域的正上面或正下面。若与火灾危险区域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压为1~10kV配电所可通过走廊或套间与火灾危险环境的建筑物相通,通向走廊或套间的门应为难燃烧体的。
二、变电所与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共用的隔墙应是密实的非燃烧体。管道和沟道穿过墙和楼板处,应采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
三、变压器室的门窗应通向非火灾危险环境。 字串3
第4.3.6条 在易沉积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的露天环境,设置变压器或配电装置时应采用密闭型的。
第4.3.7条 露天安装的变压器或配电装置的外廓距火灾危险环境建筑物的外墙在10m以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危险环境靠变压器或配电装置一侧的墙应为非燃烧体的;
二、在变压器或配电装置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上,其宽度为变压器或配电装置外廓两侧各加3m的墙上,可安装非燃烧体的装有铁丝玻璃的固定窗。 字串8
第4.3.8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可采用非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明敷设。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3区内,可采用硬塑料管配线。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当远离可燃物质时,可采用绝缘导线在针式或鼓形瓷绝缘子上敷设。
沿未抹灰的木质吊顶和木质墙壁敷设的以及木质闷顶内的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明设。
二、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低于500V。
三、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采用铝芯绝缘导线和电缆时,应有可靠的连接和封端。
四、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或22区内,电动起重机不应采用滑触线供电;在火灾危险环境23区内,电动起重机可采用滑触线供电,但在滑触线下方不应堆置可燃物质。
五、移动式和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线路,应采用移动电缆或橡套软线。
六、在火灾危险环境内,当需采用裸铝、稞铜母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需拆卸检修的母线连接处,应采用熔焊或钎焊;
2.母线与电气设备的螺栓连接应可靠,并应防止自动松脱;
3.在火灾危险环境21区和23区内,母线宜装设保护罩,当采用金属网保护罩时,应采用IP2X结构:在火灾危险环境22区内母线应有IP5X结构的外罩;
第4.3.9条 火灾危险环境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二、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附录一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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