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来源:    2007-06-13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四章 火灾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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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目前,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广些主要工业国(除原苏联等少数国家外)没有有关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技术方面的规定,我们仍然保留了原《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 58-83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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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条 当划分火灾危险区域时,在个别情况下,例如区域空间很大,而易燃液体的量较扒并且有生产运行经验证明无爆炸危险而只有火灾危险时,亦可划为火灾危险。因此在划分一个区域是否有火灾危险时,首先要仔细考虑可燃物质在区域内的量和配置,以决定是否有引起火灾的可能。若有可能,才能划为火灾危险区域,而不能认为只要有可燃物质,就属于火灾危险环境。 字串6

第4.3.2条 在火灾危险环境中,正常运行时有火花的和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电气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主要是考虑到电气设备的表面高温电弧及线路接触不良或断线引起的火花,将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造成火灾事故。 字串8

第4.3.4条 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选型表中电器和仪表,除表中所列出的电器外,尚包括信号灯、电铃、电笛、插销等。 字串3

第4.3.5条 设置露天变压器或露天配电装置,对设开门、窗和孔洞的要求,主要考虑到防止从上面落下物体时,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对于专用和密封型变压器,则可不受本条文限制。 字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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