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来源:    2007-06-11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三、固定型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不得小于I10字串1

四、镉镍蓄电池不得小于I5

字串9

蓄电池快速充电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不得小于上述蓄电池充电电流的2~2.5倍。 字串5

注:I10和I5分别为蓄电池10h放电率的电流及5h放电率的电流。

字串2

第6.0.8条 当采用恒电流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不宜低于蓄电池组电压的150%。 字串4

注:蓄电池标称电压,铅酸蓄电池每个电池为2V,镉镍蓄电池每个电池为1.2V。

字串4

第6.0.9条 当采用恒电压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压按不同蓄电池的充电电压值计算,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2.46V,镉镍蓄电池单个电池的充电电压值应为1.45V。

字串2

第6.0.10条 当采用浮充电方式时,整流设备直流侧接有浮充电的固定型蓄电池组时,整流设备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为蓄电池组的浮充电电流和其他常接负荷电流之和。 字串1

第6.0.11条 充电设备应装设直流电压表和直流电流表。并联充电的各回路应装设单独的调节装置和直流电流表。

字串7

第6.0.12条 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一、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墙壁、门窗、顶部、金属管道及构架等,宜采取耐酸措施,地面应能耐酸,并应有适当的坡度及给排水设施,蓄电池数量少时可适当降低要求。

字串6

二、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地面下,不宜通过无关的沟道和管线,配电线路不宜埋地或在电缆沟内敷设。

字串2

三、酸性或碱性蓄电池充电间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

字串1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的上下方均应有排风设施。 字串7

四、防酸式铅酸蓄电池充电间内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增安型照明器。充电间内不应装设开关、熔断器或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

字串4

五、充电间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穿焊接钢管敷设或铜芯塑料护套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移动式线路应采用铜芯重型橡套电缆。

字串4

第七章 静电滤清器电源

字串8

第7.0.1条 本章适用于直流电压为40~80kV除尘、除焦油等静电滤清器(以下简称电滤器)用电源装置。 字串9

第7.0.2条 每个单电场电滤器应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

字串8

多电场电滤器的每个电场宜由单独的整流设备供电,但工作条件相近的电场可共用一套整流设备。

字串4

第7.0.3条 户内式整流设备宜装设在靠近电滤器的单独房间内,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灭火设施。每套整流设备的高压整流器、变压器和转换开关应装设在单独的隔间内。 字串4

整流隔间遮栏宜采用金属网制作,网孔尺寸不应大于40mm×40mm,高度不应低于2.5m。

字串7

户外式整流设备应装设在电滤器上。 字串5

第7.0.4条 直流40~80KV配电装置的设备绝缘等级,不应低于工频35kV的绝缘等级。配电装置的导体及带电部分的各项电气净距,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字串7

一、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为300mm; 字串6

二、带电部分至网状遮栏为400mm; 字串5

三、带电部分至板状遮栏为330mm;

字串3

四、无遮栏裸导体至地面为2600mm;

字串1

五、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为2100mm; 字串6

六、高压出线套管至有人行通道的室外地面为4000mm。

字串6

第7.0.5条 户内式整流器的整流隔间的门上应装设开门后断开交流电源的电气联锁装置,户外式整流器的交流电源侧亦应装设联锁装置,当检修整流设备或操作高压隔离开关时,应先断开交流电源。

字串8

第7.0.6条 户内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整流隔间外附近的地方,整流隔间与控制屏间的通道不宜小于2m。户外式整流设备的控制屏,应装设在电滤器附近的房间内。

字串1

第7.0.7条 户内式整流器负极与电滤器电晕电极之间的连接线,宜采用专用高压电缆。 字串7

户内式或户外式整流器正极与电滤器收尘电极之间的连接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接地,其连接线宜采用25mm×4mm的镀锌扁钢,不得利用设备外壳或金属结构作为连接线。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字串3

第7.0.8条 整流设备因故障停电时,值班室应有声光信号。 字串6

第八章 日用电器 字串1

第8.0.1条 本章适用于住宅建筑和办公建筑的日用电器的配电。

字串2

第8.0.2条 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电器。

字串3

第8.0.3条 移动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及插座线路,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漏电保护电器。

字串9

第8.0.4条 功率为0.25kw及以下的电感性负荷或1kw及以下的电阻性负荷的日用电器,可采用插头和插座作为隔离电器,并兼作功能性开关。

字串7

第8.0.5条 接地故障保护及漏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规定。

字串9

第8.0.6条 配电给日用电器的插座线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字串6

一、插座计算负荷:已知适用设备者按其额定功率计;未知使用设备者,每出线口按100w计。

字串6

二、插座的额定电流:已知适用设备者,应大于设备额定电流的1.25倍;未知适用设备者,不应小于5A。 字串6

三、插座线路的载流量:对已知使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插座的额定电流;对未知适用设备的插座供电时,应大于总计算负荷电流。 字串6

第8.0.7条 插座的型式和安装高度,应根据其使用条件和周围环境确定:

字串9

一、对于不同电压等级,应采用与其相应电压等级的插座,该电压等级的插座不应被其他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入。 字串5

二、需要连接带接地线的日用电器的插座,必须带接地孔。

字串7

三、对于插拔插头时触电危险性大的日用电器,宜采用带开关能切断电源的插座。

字串7

四、在潮湿场所,应采用密封式或保护式插座,安装高度距地不应低于1.5m。

字串8

五、在儿童专用的活动场所,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字串2

六、住宅内插座,若安装高度距地1.8m及以上时,可采用一般型插座;低于1.8m时,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字串4

第一章 总则

字串7

第1.0.1条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要求和指导思想。 字串6

第1.0.2条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中的“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是指“工业、交通、电力、邮电、财贸、文教及民用建筑等各行各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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