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来源:    2007-06-11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第3.2.3条 所谓可靠地固定是指防护物不能随便被移动或被无意识地碰倒,具体做法由设计者定。 字串9

第3.2.4条 本条是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364—4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防护物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加强可靠性;具体采用哪一种措施较合适则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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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6条 容易接近的遮护物的顶部防护等级要求较高,因顶部容易掉进异物,如短段金属线,垃圾块及小金属零件等等,故防护等级要求较高。IP4X级的防护,是能防直径(厚度)大于lmm的固体物进入防护壳内。 字串2

第3.2.7条 阻挡物也是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或在设备正常运行时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阻挡物的设置与制作的要求没有遮护物那样严格,一般是作为简易的防护措施,但也应起到防直接电击的保护作用。 字串1

第3.2.8条 本条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364—4的规定。按防护外壳的分级,低于IP2X级的有IPOX和IPlX两级,IPOX级为无防护级,即没有专门的防护;IPlX级是防止直径大于50mm的固体异物进入带电体的防护壳内。因此,防护等级低于IP2X级的阻挡物时,计算人的伸臂范围则应从阻挡物算起。 字串7

第3.2.9条 人在工作时,有时手中握有导电的金属工具,因此当计算此种情况的伸臂范围时应加上手执工具的长度。 字串2

第3.2.10条 根据我国情况一般人的举手高度在2.2m左右,在屏前通道内,因通行的人较屏后多,且并非全是经过训练的电工,故在举手高度上再加0.3m的安全距离,规定屏前裸导体的高度为2.5m。屏后通行的人少,一般为经过训练的电工,所以安全距离考虑为0.1m,屏后高度定为2.3m。 字串8

第3.2.11条 本条规定2.5m的安全高度的说明同前所述。阻挡物与裸导体间距定为0.8m,是考虑人的手臂长一般不大于0.75m。我国人体平均身高为男1.63~1.69m,女为1.53~1.58m,男女肩高不超过1.3~1.4m。为了防止人的身体前倾后伸臂触电,将阻挡物高度定为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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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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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条 根据低压配电装置室的性质和防火规范的一般要求而定。由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屋顶承重结构为燃烧体不防火,不够安全,条文中规定将屋顶承重结构改为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字串1

第3.3.2条 主要是考虑当室内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容易逃离事故地点,同时也便于救护人员接近现场,平时使用也较方便。有的配电室是分楼下和楼上两部分布置的,其内部有楼梯上下相通,楼下部分有通向室外的门,但这还不够,楼上部分也应有通往室外走道或楼梯间的安全门,当楼上或楼下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时,楼上的人员可直接从楼上逃至室外。 字串1

第3.3.3条 一般配电室的电气设备和元件不是密封的,容易积灰造成事故,另外观察表计也要较明亮的光线,因此要求配电室的环境清洁、明亮,因此土建设计要注意不使用易起灰的装修材料,使室内少积灰和光线明亮。另外,有时为与整个建筑群体谐调,配电室内的装修标准宜相应的提高,如高级酒店和高级科研机构的建筑物内的配电室可提高装修标准,如采用水磨石地面,油漆墙面,顶棚加吊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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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条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距户外较近时和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沟内容易渗水,因此土建应采取防止渗水的措施。另外在电缆管道穿过墙基处,若管口及其周围密封不严实,户外地下水也容易由管口处流入地沟。地沟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当沟内有水进入时,可以使其流至一端设法排出,经常容易进水的电缆沟内,必要时还应做集水坑,以便将水抽出。 字串3

第3.3.5条 有的电气元件,如继电器、熔断器、仪表、导线、照明光源等,对使用的环境温度有一定的要求,否则就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因此在严寒地区和炎热地区应考虑合适的室温问题。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应保证人正常工作的室温和照明,必要时,还需考虑应有的生活设施,如给水、排水,厕所等设施。 字串4

第3.3.6条 在高层建筑内通常将配电室设于地下室或楼层内,且位置较偏僻,因此一定要考虑到安装时和建成后维修时的运输通道问题。设计时要向土建设计提出要求,不能只考虑安装时的运输,还应考虑在建筑物建成后,正常使用时配电设备出故障运出维修的可能,后者常常容易为设计人员所忽略。地下室的通风一般不好,必要时配电室应设机械通风,还应有紧急照明系统,保证事故停电时,有可靠的安全照明。 字串3

第3.3.7条 鼠、蛇类等小动物往往能从密合不严的门缝和通风孔爬入室内,因此配电室的门窗应密合,并应在通风孔上装设遮护网。IP3X级防护标准是能防止直径大于2.5mm的固体异物进入的,如遮护网的网孔较大时,南方地区蛇类较多,蛇容易穿过网孔爬入室内,造成事故。因此规定遮护网的防护等级为IP3X较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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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电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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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字串7

第4.1.1条 为防止人身电击,应分别采取措施来防止两种情况的电击。一种称为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简称为防直接接触保护或防止直接电击保护)。这是指电气线路和设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人身直接触及其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事故。另一种称为防止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简称防间接接触保护或防间接电击保护)。这是指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在正常情况下它们是不带电的,在故障情况下,由于绝缘损坏导致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如外壳带电,当人身触及带电外壳时,会造成伤亡事故。用于防止触及故障情况下带电的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外壳、套管或其它外露可导电部分引起的伤亡事故的保护就称为防间接电击保护。本章所涉及的就是这种防间接电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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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条 配电系统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以往由于我国保护电器的性能较差,在低压配电系统中要做到是有困难的。目前低压电器发展较快,熔断器、断路器的更新换代产品的特性已有很大的改善。例如按新标准生产的熔断器(NT型等)选择比为1:1.6,具有三段保护的断路器也能大量生产,目前配电系统要做到选择性已具有一定条件。但是考虑到低压配电系统量大面广,低压配电系统要做到完善的选择性还有困难。因此本条规定是保证重点,即保证重要负荷不间断供电,对于一、二级的非重要负荷允许无选择性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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