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 的规定。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
3 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7.2.3 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探井或测压管内直接量测,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5h,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h,并宜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精度不得低于±2cm。
7.2.4 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呈三角形分布的3 个测孔(井)。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100m。应同时量测各孔(井)内水位,确定地下水的流向。 字串8
地下水流速的测定可采用指示剂法或充电法。
7.2.5 抽水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抽水试验方法可按表7.2.5 选用;
2 抽水试验宜三次降深,最大降深应接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下水位降深的标高;
3 水位量测应采用同一方法和仪器,读数对抽水孔为厘米,对观测孔为毫米;
4 当涌水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和动水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而没有持续上升和下降时,可认为已经稳定;
5 抽水结束后应量测恢复水位。
7.2.6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对砂土和粉土,可采用试坑单环法;对粘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法;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
7.2.7 压水试验应根据工程要求,结合工程地质测绘和钻探资料,确定试验孔位,按岩层的渗透特性划分试验段,按需要确定试验的起始压力、最大压力和压力级数,及时绘制压力与压人水量的关系曲线,计算试段的透水率,确定p-Q 曲线的类型。 字串9
7.2.8 孔隙水压力的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E 表E.0.2 确定;
2 测试点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分析需要布置;
3 测压计的安装和埋设应符合有关安装技术规定;
4 测试数据应及时分析整理,出现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字串9
7.3.1 岩土工程勘察应评价地下水的作用和影响,并提出预防措施的建议。
7.3.2 地下水力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基础、地下结构物和挡土墙,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物的上浮作用,原则上应按设计水位计算浮力;对节理不发育的岩石和粘土且有地方经验或实测数据时,可根据经验确定;
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水头和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进行分析评价;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影响;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
4 当墙背填土为粉砂、粉土或粘性土,验算支挡结构物的稳定时,应根据不同排水条件评价静水压力、动水压力对支挡结构物的作用;
5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涌土、管涌的可能性; 字串1
6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或地下工程时,应根据岩土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条件,分析评价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7.3.3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评价方法按本规范第12 章执行;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应评价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应评价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7.3.4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以下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颗粒的流失;
3 防止深层承压水引起的突涌,必要时应采取措施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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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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