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1 由于致污物质侵入改变了物理力学性状的土,应判定为污染土。污染土的定名可在原分类名称前冠以“污染”二字。
6.10.2 污染土场地包括可能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受污染的拟建场地和受污染的已建场地三类。污染土场地的勘察和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污染前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等;
2 查明污染源、污染物的化学成分、污染途径、污染史等;
3 查明污染土对金属和混凝土的腐蚀性;
4 查明污染土的分布,按照有关标准划分污染等级;
5 查明地下水的分布、运动规律及其与污染作用的关系;
6 提出污染土的力学参数,评价污染土地基的工程特性;
7 提出污染土的处理意见。
6.10.3 污染土的勘探点和采取试样间距应适当加密。当有地下水时,应在勘探孔的不同深度采取水试样。
字串5
7 地下水 字串5
7.1.1 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字串4
1 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 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字串9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字串5
6 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字串9
7.1.2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在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的初步勘察时,宜设置长期观测孔,对有关层位的地下水进行长期观测。 字串4
7.1.3 对高层建筑或重大工程,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字串6
7.1.4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流向、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并查明互相之间的补给关系;
2 查明场地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的影响;必要时应设置观测孔,或在不同深度处埋设孔隙水压力计,量测压力水头随深度的变化;
3 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字串5
7.1.5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1 水试样应能代表天然条件下的水质情况;
字串8
2 水试样的采取和试验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规定;
3 水试样应及时试验,清洁水放置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稍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48小时,受污染的水不宜超过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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