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特殊性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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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节适用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除黄土以外的湿陷性碎石土、湿陷性砂土和其他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勘察。对湿陷性黄土的勘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执行。
6.1.2 当不能取试样做室内湿陷性试验时,应采用现场载荷试验确定湿陷性。在200kPa 压力下浸水载荷试验的附加湿陷量与承压板宽度之比等于或大于0.023 的土,应判定为湿陷性土。
6.1.3 湿陷性土场地勘察,除应遵守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 章的规定取小值。对湿陷性土分布极不均匀的场地应加密勘探点;
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穿透湿陷性土层;
3 应查明湿陷性土的年代、成因、分布和其中的夹层、包含物、胶结物的成分和性质;
4 湿陷性碎石土和砂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和标准贯入试验确定力学特性;
5 不扰动土试样应在探井中采取;
6 不扰动土试样除测定一般物理力学性质外,尚应作土的湿陷性和湿化试验;
7 对不能取得不扰动土试样的湿陷性土,应在探井中采用大体积法测定密度和含水量;
8 对于厚度超过2m 的湿陷性土,应在不同深度处分别进行浸水载荷试验,并应不受相邻试验的浸水影响。
6.1.4 湿陷性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陷性土的湿陷程度划分应符合表6.1.4 的规定;
2 湿陷性土的地基承载力宜采用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确定;
3 对湿陷性土边坡,当浸水因素引起湿陷性土本身或其与下伏地层接触面的强度降低时,应进行稳定性评价。
6.1.5 湿陷性土地基受水浸湿至下沉稳定为止的总湿陷量Δs(cm),应按下式计算:
6.1.6 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应按表6.1.6 判定。
6.1.7 湿陷性土地基的处理应根据土质特征、湿陷等级和当地建筑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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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本节适用于红粘土(含原生与次生红粘土)的岩土工程勘察。颜色为棕红或褐黄,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高塑性粘土,应判定为原生红粘土。原生红粘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粘土,可判定为次生红粘土。
6.2.2 红粘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着重查明其状态分布、裂隙发育特征及地基的均匀性。
1 红粘土的状态除按液性指数判定外,尚可按表6.2.2-1 判定;

2 红粘土的结构可根据其裂隙发育特征按表6.2.2-2 分类;
3 红粘土的复浸水特性可按表6.2.2-3 分类;
4 红粘土的地基均匀性可按表6.2.2-4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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