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串1
4.5.15 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搜集资料时,除应遵守本节第4.5.5 条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垃圾的种类、成分和主要特性以及填埋的卫生要求;
2 填埋方式和填埋程序以及防渗衬层和封盖层的结构,渗出液集排系统的布置;
3 防渗衬层、封盖层和渗出液集排系统对地基和废弃物的容许变形要求;
4 截污坝、污水池、排水井、输液输气管道和其他相关构筑物情况。
4.5.16 垃圾填埋场的勘探测试,除应遵守本节第4.5.10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进行变形分析的地段,其勘探深度应满足变形分析的要求;
2 岩土和似土废弃物的测试,可按本规范第10 章和第11 章的规定执行,非土废弃物的测试,应根据其种类和特性采用合适的方法,并可根据现场监测资料,用反分析方法获取设计参数;
3 测定垃圾渗出液的化学成分,必要时进行专门试验,研究污染物的运移规律。
字串2
4 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5 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5.18 垃圾填埋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 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本节第4.5.17 条的要求进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2 提出保证稳定、减少变形、防止渗漏和保护环境措施的建议;
3 提出筑坝材料、防渗和覆盖用粘土等地方材料的产地及相关事项的建议;
4 提出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出液化学性质监测工作的建议。
4.6 核电厂 字串3
4.6.1 本节适用于各种核反应堆型的陆地固定式商用核电厂的岩土工程勘察。核电厂勘察除按本节执行外,尚应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6.2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安全分类,可分为与核安全有关建筑和常规建筑两类。
4.6.3 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建造等五个勘察阶段。
4.6.4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以搜集资料为主,对各拟选厂址的区域地质、厂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地震动参数区划、历史地震及历史地震的影响烈度以及近期地震活动等方面资料加以研究分析,对厂址的场地稳定性、地基条件、环境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做出初步评价,提出建厂的适宜性意见。
4.6.5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厂址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应选用1:10000~1:25000;范围应包括厂址及其周边地区,面积不宜小于4k㎡。
字串4
4.6.6 初步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必要的勘探和测试,提出厂址的主要工程地质分层,提供岩土初步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了解预选核岛区附近的岩土分布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厂址勘探孔不宜少于两个,深度应为预计设计地坪标高以下30~60m;
2 应全断面连续取芯,回次岩芯采取率对一般岩石应大于85%,对破碎岩石应大于70%;
3 每一主要岩土层应采取3 组以上试样;勘探孔内间隔2 ~3m 应作标准贯入试验一次,直至连续的中等风化以上岩体为止;当钻进至岩石全风化层时,应增加标准贯入试验频次,试验间隔不应大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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