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Ⅱ)计算要点 9.3.5 按本节规定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单层砖柱厂房,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进行横向或纵向截面抗震验算:
1 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4.5m,且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及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不进行横向和纵向抗震验算。
2 7度Ⅰ、Ⅱ类场地,柱顶标高不超过6.6m,两侧设有厚度不小于240mm且开洞截面面积不超过50%的外纵墙,结构单元两端均有山墙的单跨厂房,可不进行纵向抗震验算。
9.3.6 厂房的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轻型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和密铺望板的瓦木屋盖厂房可按平面排架进行计算并计及空间工作,按本规范附录H 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9.3.7 厂房的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1 钢筋混凝土屋盖厂房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等高多跨砖柱厂房可按本规范附录K规定的修正刚度法进行计算。
字串8 3 纵墙对称布置的单跨厂房和轻型屋盖的多跨厂房,可采用柱列分片独立进行计算。
9.3.8 突出屋面天窗架的横向和纵向抗震计算应符合本章第9.1.9条和第9.1.10条的规定。
9.3.9 偏心受压砖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筋砖柱地震组合轴向力设计值的偏心距,不宜超过0.9倍截面形心到轴向力所在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9。
2 组合砖柱的配筋应按计算确定,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可采用0.85。
(Ⅲ)抗震构造措施 9.3.10 木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表9.3.10的要求,钢屋架、瓦楞铁、石棉瓦等屋面的支撑。可按表中无望板屋盖的规定设置,不应在端开间设置下弦水平系杆与山墙连接;支撑与屋架或天窗架应采用螺栓连接;木天窗架的边柱,宜采用通长木夹板或铁板并通过螺栓加强边柱与屋架上弦的连接。
9.3.11 檩条与山墙卧梁应可靠连接,有条件时可采用檩条伸出山墙的屋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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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9.1节的有关规定。
9.3.13 厂房柱顶标高处应沿房屋外墙及承重内墙设置现浇闭合圈梁,8度和9度时还应沿墙高每隔3~4m增设一道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当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尚应设置基础圈梁。当圈梁兼作门窗过梁或抵抗不均匀沉降影响时,其截面和配筋除满足抗震要求外,尚应根据实际受力计算确定。
9.3.14 山墙应沿屋面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壁柱的截面与配筋,不宜小于排架柱壁柱,应通到墙顶并与卧梁或屋盖构件连接。
9.3.15 屋架(屋面梁)与墙顶圈梁或柱顶垫块,应采用螺栓或焊接连接;柱顶垫块应现浇,其厚度不应小于240mm,并应配置两层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100mm的钢筋网:墙顶圈梁应与柱顶垫块整浇,9度时,在垫块两侧各500mm范围内,圈梁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字串6 9.3.16 砖柱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组合砖柱中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采用C20。
2 砖柱的防潮层应采用防水砂浆。
9.3.17 钢筋混凝土屋盖的砖柱厂房,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宜超过总截面面积的50%;8度时在,应在山、横墙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9度时,应在山、横墙两端及高大的门洞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截面尺寸,可采用240mm×240mm;当为9度且山、横墙的厚度为370mm时,其截面宽度宜取370mm;构造柱的竖向钢筋,8度时不应少于4φ12,9度时不应少于4φ14,箍筋可采用φ6,间距宜为250~300mm。
9.3.18 砖砌体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8度和9度时,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砖柱厂房,砖围护墙顶部宜沿墙长每隔1m埋入1φ8竖向钢筋,并插入顶部圈梁内。
2 7度且墙顶高度大于4.8m或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承重内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当不设置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500mm配置2φ6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小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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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出屋面女儿墙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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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单层空旷房屋
10.1 一般规定 字串6
10.1.1 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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