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柱间支撑杆件应采用整根材料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对接焊缝等强拼接柱间支撑与构件的连接不应小于支撑杆件塑性承载力的1.2 倍。
字串9
(Ⅱ)计算要点
字串5
9.2.4 厂房抗震计算时,应根据屋盖高差和吊车设置情况,分别采用单质点、双质点或多质点模型计算地震作用。 9.2.5 厂房地震作用计算时围护墙的自重与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1 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应计入墙体的全部自重,但不应计入刚度。 字串1
2 与柱贴砌且与柱拉结的砌体围护墙,应计入全部自重,在平行于墙体方向计算时可计入等效刚度,其等效系数可采用0.4。
字串7
9.2.6 厂房横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字串1
1 一般情况下,宜计入屋盖变形进行空间分析。 字串1
2 采用轻型屋盖时,可按平面排架或框架计算。 字串3
9.2.7 厂房纵向抗震计算,可采用下列方法: 字串6
1 采用轻质墙板或与柱柔性连接的大型墙板的厂房,可按单质点计算,各柱列的地震作用应按以下原则分配:
字串7
1)钢筋混凝土无檩屋盖可按柱列刚度比例分配;
字串2
2)轻型屋盖可按柱列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字串3
3)钢筋混凝土有檩屋盖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字串7
2 采用与柱贴砌的烧结普通粘土砖围护墙厂房,可参照本规范第9.1.8条的规定。 字串1
9.2.8 屋盖竖向支撑桁架的腹杆应能承受和传递屋盖的水平地震作用,其连接的承载力应大于腹杆的内力,并满足构造要求。
字串2
9.2.9 柱间交叉支撑的地震作用及验算可按本规范附录H.2的规定按拉杆计算,并计及相交受压杆的影响。交叉支撑端部的连接,对单角钢支撑应计入强度折减,8、9度时不得采用单面偏心连接;交叉支撑有一杆中断时,交叉节点板应予以加强,其承载力不小于1.1倍杆件承载力。
(Ⅲ)抗震构造措施 字串6
9.2.10 屋盖的支撑布置宜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要求。
9.2.11 柱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20
。 字串2
9.2.12 单层框架柱、梁截面板件的宽厚比限值,除应符合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对钢结构弹性阶段设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表9.2.12的规定: 
注:1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当材料为其他钢号时,应乘以
。
2 Nc、Nb分别为柱、梁轴向力;A为相应构件截面面积;f为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
3 ρ指Nb/Af。
3 构件腹板宽厚比,可通过设置纵向加劲肋减小。
9.2.13 柱脚应采取保证能传递柱身承载力的插入式或埋入式柱脚。6、7度时亦可采用外露式刚性柱脚,但柱脚螺栓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1.2。
实腹式钢柱采用插入式柱脚的埋入深度,不得小于钢柱截面高度的2倍;同时应满足下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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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串3
式中d-柱脚埋深;
M-柱脚全截面屈服时的极限弯矩;
bf-柱在受弯方向截面的翼缘宽度;
fc-基础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9.2.14 柱间交叉支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吊车时,应在厂房单元中部设置上下柱间支撑,并应在厂房单元两端增设上柱支撑7 度时结构单元长度大于120m,8、9度时结构单元长度大于90m,宜在单元中部1/3区段内设置两道上下柱间支撑。
2 柱间交叉支撑的长细比、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角、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本规范第9.1.26条的有关规定。
3 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I)一般规定
9.3.1 本节适用于下列范围内的烧结普通粘土砖柱(墙垛)承重的中小型厂房:
1 单跨和等高多跨且无桥式吊车的车间、仓库等。
2 6~8度跨度不大于15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6.6m。
3 9度,跨度不大于12m且柱顶标高不大于4.5m。
9.3.2 厂房的平立面布置,宜符合本章第9.1节的有关规定但防震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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