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字串1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字串3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字串1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字串6
7.5.5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7
1 抗震墙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字串5
2 抗震墙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字串7
4 抗震墙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字串4
7.6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字串7
7.6.1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6
1 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楼梯休息平台梁的支承部位;
字串9
2)抗震墙两端及未设置组合柱的外纵墙、外横墙上对应于中间柱列轴线的部位。
字串5
2 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字串5
3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字串1
4 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结。 字串2
7.6.2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楼、屋盖,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
字串1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字串9
7.6.3 多排柱内框架梁在外纵、墙外横墙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梁端应与圈梁或组合柱构造柱连接。 字串8
7.6.4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7.3.5条至7.3.13条有关要求。 字串7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注:多层钢结构厂房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8.1.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2的规定,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字串4
8.1.4 钢结构房屋宜避免采用本规范第3.4节规定的不规则建筑结构方案,不设防震缝;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 字串6
8.1.5 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可采用框架结构、框架支撑结构或其他结构类型;超过12层的钢结构房屋、8、9度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或其他消能支撑及筒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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