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 的要求。
注: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注: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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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7.1.6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注: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3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同,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字串8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2.0 ,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字串8 7.1.9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宜采用矩形平面,且立面宜规则;楼梯间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
2 7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8m或8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5m,外纵墙的窗间墙宜设置组合柱。
3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1.1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多排柱内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
7.2 计算要点
7.2.1 多层砌体房屋、底部框架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并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2 对砌体房屋,可只选择从属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
字串9 7.2.3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砌体墙段的层间等效侧向刚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刚度的计算应计及高宽比的影响。高宽比小于1时,可只计算剪切变形;高宽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计算弯曲和剪切变形;高宽比大于4时,等效侧向刚度可取0.0。
注:墙段的高宽比指层高与墙长之比,对门窗洞边的小墙段指洞净高与洞侧墙宽之比。
2 墙段宜按门窗洞口划分;对小开口墙段按毛墙面计算的刚度,可根据开洞率 乘以表7.2.3的洞口影响系数:
注:开洞率为洞口面积与墙段毛面积之比;窗洞高度大于层高50%时,按门洞对待。
7.2.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地震作用效应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对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底层的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应允许根据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比值的大小在1.2~1.5范围内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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