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来源:    2007-06-05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6.4节的有关规定,且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应按本章第6.4.7条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他部位应按第6.4.8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柱(包括抗震墙端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6.3节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

  6.6.2 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

  6.6.3 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及柱截面相应边长之和。

  6.6.4 房屋的屋盖和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5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

  6.6.6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柱距的50%。 字串5

  6.6.7 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

  6.6.8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纵筋锚固长度以外搭接,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6.6.9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6.6.9)

  式中As-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G-在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

  2 低于9度采用加强层时,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字串8

  3 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字串9

  4 9 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字串1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字串3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应符合本章第6.4节的有关规定,且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章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不应改变墙体厚度。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本章图6.4.7的转角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

字串2

  6.7.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字串4

  6.7.4 楼层梁不宜集中支承在内筒或核心筒的转角处,也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内筒或核心筒支承楼层梁的位置宜设暗柱。 字串2

  6.7.5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宜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应由暗柱的配筋承担,并按框架梁构造要求设置普通箍筋;当梁截面宽度小于400mm且不小于200mm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加设交叉的构造钢筋。

字串4

  6.7.6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2的规定。

字串7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1 本章中“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即“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采用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6、7度时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且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设置,其他要求可按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2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
   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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