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6.1.7 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厚度不宜小于50mm。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且横向与纵向的抗震墙宜相连。
2 抗震墙宜设置在墙面不需要开大洞口的位置。
3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4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300mm。
5 一、二级抗震墙的洞口连梁,跨高比不宜大于5,且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40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较长的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洞口连梁的跨高比宜大于6,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应小于2。
2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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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
6.1.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其他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墙肢总高度的1/8和底部二层二者的较大值,且不大于15m。
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 一级框架和IV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 各柱基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
5 桩基承台之间。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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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外,在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避免在地下室顶板开设大洞口,并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地下室结构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2倍,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筋面积的1.1倍;地上一层的框架结构柱和抗震墙墙底截面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章第6.2.3、6.2.6、6.2.7条的规定,位于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宜小于上下柱端实际受弯承载力之和。
6.1.15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规定。
6.1.16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1.1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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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计算要点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凡本章和有关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其非抗震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6.2.2 一、二、三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0.15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一级框架结构及9度时尚应符合
式中∑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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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c-柱端弯矩增大系数,一级取1.4,二级取1.2,三级取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6.2.3 一、二、三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25 和1.15。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注:底层指无地下室的基础以上或地下室以上的首层。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中跨高比大于2.5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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