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串6
ap、a'p--受拉区纵向预应力钢筋合力点,受压区纵向预应力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近边的距离;
字串5
b--矩形截面宽度,T形,I形截面的腹板宽度;
bf、b'f--T形或I形截面受拉区,受压区的翼缘宽度; 字串2
d--钢筋直径或圆形截面的直径;
c--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e、e'--轴向力作用点至纵向受拉钢筋合力点,纵向受压钢筋合力点的距离;
e0--轴向力对截面重心的偏心距;
ea--附加偏心距;
ei--初始偏心距;
h--截面高度;
h0--截面有效高度;
hf、h'f--T形或I形截面受拉区,受压区的翼缘高度; 字串9
i--截面的回转半径;
rc--曲率半径;
l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
l0--梁板的计算跨度或柱的计算长度;
s--沿构件轴线方向上横向钢筋的间距,螺旋筋的间距或箍筋的间距;
x--混凝土受压区高度;
y0、yn--换算截面重心,净截面重心至所计算纤维的距离;
字串6
z--纵向受拉钢筋合力至混凝土受压区合力点之间的距离;
A--构件截面面积;
A0--构件换算截面面积;
An--构件净截面面积;
As、A's--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
Ap、A'p--受拉区,受压区纵向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
Asv1、Ast1--在受剪,受扭计算中单肢箍筋的截面面积;
字串6
Astl--受扭计算中取用的全部受扭纵向非预应力钢筋的截面面积;
Asv、Ash--同一截面内各肢竖向,水平箍筋或分布钢筋的全部截面面积;
Asb、Apb--同一弯起平面内非预应力,预应力弯起钢筋的截面面积;
Al--混凝土局部受压面积;
Acor--钢筋网,螺旋筋或箍筋内表面范围内的混凝土核心面积;
字串3
B--受弯构件的截面刚度;
W--截面受拉边缘的弹性抵抗矩;
W0--换算截面受拉边缘的弹性抵抗矩;
Wn--净截面受拉边缘的弹性抵抗矩;
Wt--截面受扭塑性抵抗矩;
I--截面惯性矩;
I0--换算截面惯性矩;
In--净截面惯性矩。
第2.2.4条 计算系数及其他
α1--受压区混凝土矩形应力图的应力值与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的比值;
αE--钢筋弹性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的比值;
βc--混凝土强度影响系数;
β1--矩形应力图受压区高度与中和轴高度(中和轴到受压区边缘的距离)的比值;
βl--局部受压时的混凝土强度提高系数;
γ--混凝土构件的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
η--偏心受压构件考虑二阶弯矩影响的轴向力偏心距增大系数;
λ--计算截面的剪跨比;
μ--摩擦系数;
ρ--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
ρsv、ρsh--竖向箍筋,水平箍筋或竖向分布钢筋,水平分布钢筋的配筋率;
ρv--间接钢筋或箍筋的体积配筋率;
φ--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θ--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
ψ--裂缝间纵向受拉钢筋应变不均匀系数。 字串7
3.1 一般规定 字串6
第3.1.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结构构件的可靠度,采用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第3.1.2条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能要求,此特定状态称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极限状态可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疲劳破坏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 字串7
第3.1.3条 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一、承载力及稳定:所有结构构件均应进行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在必要时尚应进行结构的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验算;
二、疲劳:直接承受吊车的构件应进行疲劳验算;但直接承受安装或检修用吊车的构件,根据使用情况和设计经验可不作疲劳验算;
三、变形:对使用上需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应进行变形验算;
四、抗裂及裂缝宽度:对使用上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混凝土拉应力验算;对使用上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叠合式受弯构件,尚应进行钢筋拉应力验算。
字串6
第3.1.4条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包括失稳)计算和倾覆、滑移及漂浮验算,均应采用荷载设计值;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验算,均应采用相应的荷载代表值;直接承受吊车的结构构件,在计算承载力及验算疲劳、抗裂时,应考虑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预制构件尚应按制作、运输及安装时相应的荷载值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预制构件吊装的验算,应将构件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动力系数可取1.5,但可根据构件吊装时的受力情况适当增减。
对现浇结构,必要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当结构构件进行抗震设计时,地震作用及其他荷载值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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