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章 山区地 基
6.1 一般规定 字串3
| 第6.1.1条 山区 (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 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 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 |
| 第6.1.2条 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 |
| 第6.1.3条 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
| 第6.1.4条 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 |
字串2
6.2 土岩组合地基
字串9
| 第6.2.1条 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 1 .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 2 .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 3 .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 |
| 第6.2.2条 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如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可不作地基处理。 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 |
| 第6.2.3条 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的规定综合处理。 |
| 第6.2.4条 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字串6 中砂、粗砂0.87±0.05; 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 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 |
| 第6.2.5条 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2条,第6.2.3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 |
| 第6.2.6条 在地基压缩性相差较大的部位,宜结合建筑平面形状、荷载条件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宽度宜取30-50mm,在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加宽。 |
6.3 压实填土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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