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来源:    2007-06-2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
字串7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字串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

字串4

一、总 则

字串3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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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字串2

居住区 字串4

小区 字串5

组团 字串3

——

字串7

户数()

字串8

1000015000

字串4

20004000 字串2

300700 字串1

人口() 字串6

3000050000

字串7

700015000 字串9

10003000

字串9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
、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字串2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字串6

 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字串1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字串2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字串4
 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字串3
 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字串5
 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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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件全文):
/upimg/soft/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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