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照明节能
第8.0.1条 照明设计节能的基本原则,应是保证不降低作业的视觉要求,最有效地利用照明用电。
第8.0.2条 高大厂房中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高强气体放电灯及其混光照明,除特殊情况外,不宜采用卤钨灯、白炽灯、自镇流式荧光高压汞灯。
第8.0.3条 照明设计应选用效率高、利用系数高、配光合理、保持率高的灯具。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开启式灯具,并应少采用装有格栅、保护罩等附件的灯具。
第8.0.4条 根据视觉作业要求,确定合理的照度标准值,选用合适的照明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要求照度标准值较高的场所,可增设局部照明;
二、在同一照明房间内,当工作区的某一部分或几个部分需要高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第8.0.5条 室内顶棚、墙面和地面宜采用浅颜色的装饰。
第8.0.6条 在工业企业的车间、宿舍和住宅,照明用电均应单独计量。
第8.0.7条 大面积使用气体放电灯的场所,宜装设补偿电容器,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第8.0.8条 对照明线路、开关及控制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室内照明线路宜分细,多设开关,位置适当; 字串2
二、近窗的灯具单设开关,充分利用天然光;
三、车间内按工段分区设置开关。
第8.0.9条 工业企业建筑照明的节能指标当条件允许时,可采用节能效益比(ER)衡量,节能效益比(ER)宜大于或等于1,其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目标效能值
——实际效能值
式中目标效能值
可按本标准附录六选取。 字串7
第8.0.10条 道路照明和户外照明节能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照明和道路照明,均宜采用高压钠灯;
二、户外照明宜采用自动控制;
三、道路照明宜分组布置,宜采用半夜节能控制方式。 字串2
附录一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附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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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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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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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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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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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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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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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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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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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需要,提高特定区域的一般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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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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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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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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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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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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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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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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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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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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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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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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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而启用的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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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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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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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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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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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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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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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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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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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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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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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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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指在其上面进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规定和测量照度的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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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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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和活动中,必须观察的呈现在背景前的细节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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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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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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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的物体和细部(如需要识别的点、线、伤痕、污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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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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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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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表面反射出来的光通量与入射该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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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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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补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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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使用一定时期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平均照度与该设备新装时在同样条件下产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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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闪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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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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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一定频率变化的光的照射下,观察到的物体运动显现出不同于其实际运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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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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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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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场所内,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光源照明时,此时的光称为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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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显色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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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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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际照明委员会(CIE)规定的8种试验色样,在被测光源照明和由参考光源照明时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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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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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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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灯具发射光通量(流明)与灯具内的全部光源在灯具外按规定条件点燃时发射的总光通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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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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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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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视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产生的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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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遮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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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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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最边缘的一点和灯具出光口的连线与通过裸光源发光中心的水平线之间的夹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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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幕反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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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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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视野作业上镜面反射与漫反射重叠出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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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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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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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视野中的光泽表面的反射所产生的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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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照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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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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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验光源照明和标准光源照明下,达到颜色识别能力相当时,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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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均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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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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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给定平面上照度变化的度量;照度均匀度为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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