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来源:    2007-06-09 评论 2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注:①GGY——荧光高压汞灯;DDG——镝灯;KNG——钪钠灯;NG——高压钠灯;NGX——中显色性高压钠灯;ZJD——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辨别效果顺

第五章 照明灯具序:良好—中等—可以。

第5.0.1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5.0.2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50%。
第5.0.3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字串2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0.4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5.0.5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6.1.1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6.1.2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法确定。
第6.1.3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6.1.3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表6.1.3灯具最小遮光角
灯具出光口的平均亮度
(103cd/m2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A、B、C
D、E
L≤20
20°
10°
管状荧光灯
20<L≤500
25°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L>500
30°
2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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