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来源:    2007-06-09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第3.2.2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50Lx。
第3.2.3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5%~15%选取,不宜低于30Lx。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50Lx。
第3.2.4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3.2.5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3.2.6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3.2.7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一般照明的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3.2.1中的一般照明的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0.5Lx。
第3.2.8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3.2.1、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3.2.8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3.2.8 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年)
维护系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2
0.7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第四章 光源

第4.0.1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4.0.2条     当悬挂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4m以上时,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4.0.3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字串8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4.0.4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4.0.5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宜按表4.0.5选取。
表4.0.5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混光光源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Ra)
色彩辨别效果
DDG+NGX
DDG+NG
40~60 字串2
60~8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KNG+NG
DDG+NG
KNG+NGX
GGY+NGX
ZJD+NGX
50~80
30~60
40~60
30~40
40~60
60~70
60~80
70~80
60~70
70~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外,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NG
KNG+NG
GGY+NGX
ZJD+NG
40~60
30~50
40~60
30~40
40~0
40~60
40~60
40~5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外,其它颜色为“中等”

共13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Tags: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搜爱设计 - Saoai.Com

上一篇:五星级酒店设计方案图
下一篇: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本栏搜索
Copyright 2007 Saoai.Com 粤ICP备08004255号
站长QQ:67306478 - 交流QQ群:19744203 - 邮箱:lisca@163.com - 发表文章 - 友情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