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来源:    2007-06-09 评论 2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
附录七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字串3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航空航天工业部第四规划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李恭慰 赵振民 赵建平 莫善在 杜坤霖 金天然 王进富 李联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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