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观众厅
第三章 观众厅
第一节 视点和视距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2条 最小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1.5倍,并不应小于1.3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相同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88倍,并不应小于0.76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镜头焦距相等)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74倍,并不应小于0.64倍(均见附录二图2)。
注:银幕宽度、高度参见附录一。
第3.1.3条 最大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5倍,并不应大于6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高度相同时,不应大于宽银幕画面宽度的3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2.50倍,并不应大于3倍(均见附录二图2);
三、除按上述计算外,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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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视线和有关夹角
第3.2.1条 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附录二图2)。
第3.2.2条 仰视角不应大于40°(见附录二图3)。
第3.2.3条 观众厅视线升高“c”值不宜小于每排0.12m。若受条件限制时,可取隔排0.12m,但此时座席中区必须错位。
第三节 座席、排距和走道
第3.3.1条 观众厅每座面积:甲等不宜小于0.80㎡,乙等不宜小于0.70㎡,丙等不应小于0.60㎡。
注:观众厅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
第3.3.2条 观众厅座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二、座席排距: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5m,软椅不应小于0.80m;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0.95m;台阶式(散座、楼座)的座席排距应比上述值适当增大;靠后墙最后一排的排距应增大0.12m。
字串1 第3.3.3条 每排座席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为最小排距时,每排座席数不应超过22个,以后排距每增加50mm,可增加2个座席;
二、长排法:每排座席可增至50个;
三、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席数相应减半。
第3.3.4条 短排法两个横走道之间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不设横走道时,其前面的一个横走道与后墙之间不宜超过10排。
第3.3.5条 座席应按弧线或与弧线近似的折线布置(小型可按直线布置),或两种方法混合布置。观众厅正中一排或1/2厅长处弧线的曲率半径一般等于银幕至最后一排的水平距离。
第3.3.6条 观众厅走道除应按每百人0.60m分别计算宽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0m;横走道的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m;
二、长排法的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第3.3.7条 观众厅坡地面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6。超过1:6时应采用台阶式地面;走道坡度为1:10至1:6时,即应采用适当防滑措施,超过1:6时应采用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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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放映角
第3.4.1条 放映水平偏角不应大于3°(见附录二图2)。
第3.4.2条 放映仰角不宜大于3°,放映俯角不宜大于6°;放映室设在楼座后上方时,放映俯角可至9°(见附录二图3)。
第五节 银幕
第3.5.1条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和保护幕。丙等电影院可酌情简化。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一般应为1.20~2.00m。
第3.5.2条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应呈弧形,其曲率半径应等于放映距离。当画面宽度不超过8m时,银幕可为平面。
第3.5.3条 银幕倾角不应大于±3°。
第3.5.4条 银幕前不宜设镜框式台口。
第六节 干扰光的防止
第3.6.1条 银幕边框、银幕后墙及附近的侧墙应为黑色或深色。银幕前方的顶棚应采用低反光罩面材料(若有台口亦应如此)。
字串2 第3.6.2条 观众厅侧墙或顶棚的上方设窗或通风口时均应有遮光措施。
第3.6.3条 放映光束上缘距银幕附近的顶棚(或台口下缘)不应小于0.50m。楼座下最后一排观众至画面上缘的视线距楼座前缘下部凸出部位不应小于0.30m。
第3.6.4条 入场门、安全出口(太平门)宜设甬道或门斗。
第四章 声学
第4.0.1条 观众厅体型尺寸及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观众厅内表面应避免反射声能集中;
二、当有楼座时,其下部开口高度与深度之比不应小于1:2;
三、观众厅每座容积不宜小于3.5立方米和大于5.5立方米;
四、吸声材料的布置应满足混响计算和消除50ms以后的强反射声。当设置立体声时应消除效果扬声器的颤动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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