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二、埋地管道距离地面的深度应大于0.3m,与罐壁上的泡沫混合液立管之间应用金属软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字串5

三、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坡度坡向防火堤。

字串4

[说明]一、本款是原规范第一款的规定与第3.2.5条三款的部分规定综合而成的。 字串6

二、将管道埋在地下,突出的优点就是防火堤内整洁,便于防火堤内的日常作业。但也有不利因素,一是控制泡沫产生器的阀门得设置在地下,不利于操作;二是埋地管道的运动受限,对地基的不均匀沉降和储罐爆炸着火时罐体的上冲力敏感;三是不利于管道的维护与更换。为此原规范暗含不推荐将管道理在地下的做法,但由于国内外均有采用,而规范又不便限制,所以增加了此款,本款的宗旨是保护管道免遭破坏。所述金属转向接头可由铸钢、球墨铸铁或可锻铸铁制成。

字串1

本条的三款为原规范的第二款。

字串5

第3.2.7条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4

一、在靠近防火堤外侧处的水平管道上应设置供检测泡沫产生器工作压力的压力表接口。 字串8

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并应有明显标志。

字串1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字串4

[说明]原第一款表达欠确切,其内容现已归纳到3.1.8条。泡沫系统安装完毕后要进行检测,以确定系统设计及安装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增加的条文就是用于系统检测的。

字串6

第3.2.8条 删除。 字串8

[说明]有关设计计算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见本章第六节。

字串3

第三节 储罐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 删除 字串9

[说明]:该条的内容已归纳到第二章第二节中。 字串8

第3.3.2条 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一、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OL/min·m2字串1

储存温度超过 50℃或粘度大于 40 mm2/s的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字串8

二、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4O min;

字串1

三、泡沫进入非水溶性液体的速度: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大于 3m/s;对于丙类液体不应大于 6m/s;

字串7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时,应沿罐周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相等;

字串2

五、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0.3m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字串1

泡沫喷射口设置数量 表3.3.2

字串8

储罐直径(m) 字串8

喷射口数量(个) 字串5

23

字串1

1 字串5

23且≤33 字串5

2 字串4

33且≤40 字串4

3

字串3

字串4

字串9

注:对于直径大于4Om的储罐,其横截面积每增加 400m2应至少增加 1个泡沫喷射口。

字串1

[说明]参照 NFPA1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O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对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进行了修改,并将泡沫进入非水溶性液体的速度按甲、乙类和丙类分别进行规定。 字串2

国内多数设计者理解泡沫管道即为泡沫喷射管,所以许多系统设计为从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出口至储罐内的泡沫喷射口,其管道为同一管径,这样给某些工程带来不便。为了给设计以灵活性,同时又考虑到流体力学参数的稳定,提出泡沫喷射管长度要求。 字串7

第3.3.3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一、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3.2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字串9

二、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字串7

三、当一个储罐所需的高背压产生器数量大于1个时,宜并联使用; 字串9

四、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进口侧应设置检测压力表接口,在其出口侧应设置压力表、背压调节阀和泡沫取样口。

字串2

[说明]本条原第二款与第三款的修改条文分别归纳到了本章第六节与第四章第四节中。 字串2

根据工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工程检测的需要,提出了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要求。 字串6

第3.3.4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一、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2.6条确定; 字串9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应设置放空阀并宜有2‰的坡度坡向放空阀,不应设置消火栓、排气阀;

字串4

三、在靠近储罐的泡沫管线上应设置供系统试验带可拆卸盲板的支管;

字串5

四、半固定式系统的泡沫管道应引至防火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口。 字串8

[说明]:新增第三款是出于工程检测与试验的需要;第四款是对原“规范”的补充。

字串2

第3.3.5条 删除。 字串6

[说明]原第3.3.5条内容已归纳到本章第六节中。 字串2

第3.3.6条 液下喷射泡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确定。

字串4

[说明]水力计算的要求已归纳到本章第六节。

字串4

第3.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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