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字串9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字串3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字串8
第2.1.3条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字串7
第2.1.4条 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宜的水质要求配备;
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温宜为4℃~35℃
「说明」淡水是配制各类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某些泡沫液也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液。一种泡沫液是否适宜于用海水配制混合法,取决于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性能。因此,选择水源时,应考虑与所选泡沫液要求的水质是否相适宜。为此,将原规范一、二、三款合并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为二款。
①注:局部修订条文中标有黑线的部分为修订的内容 字串3
第2. 2.1条 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字串6
[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分别对各自行业设置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全面修订中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拟将上述三个“规范”未包括的使用泡沫灭火系统场所进行规定,设计时应根据上述“规范”选择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所以删除本节原条文,予以重新编制。
第2.2.2条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7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字串6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字串6
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项储罐、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字串2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说明] 一、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固定顶、外浮顶和内浮顶三种储罐;
字串5
二、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其原因是浮顶阻碍泡沫的正常分布,当只对外浮顶或内浮顶储罐的环形密封处设防时,无法将泡沫全部输送到该处。
当以液下喷射的方式将泡沫注入水溶性液体后,由于水溶性液体分子的极性和脱水作用,泡沫会遭到破坏,无法浮升到液面实施灭火。所以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固定顶储罐的灭火.
字串7
三、半液下喷射是泡沫灭火系统应用形式之一,某些发达国家应用多年, 字串2
四、对于外浮顶储罐,其设防区域为环形密封区,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该区域。类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适用于内浮顶储罐。泡沫炮为强施放喷射泡沫,由于泡沫会潜入水溶性液体中,使泡沫脱水而遭到破坏,所以不适用于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直径大于 18 m的固定顶储罐发生火灾时,罐顶一般只撕开一条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难以将泡沫施加到储罐内。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规定。 字串1
五、灭火人员操纵泡沫枪难以对罐壁更高、直径更大的储罐实施灭火。美、英等国家的相关标准也作了相近的规定。
第2.2.3条 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
字串7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字串5
[说明]本条是根据多年的试验研究、工程应用的经验及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制订的,同时也保留了原“规范”的内容。所述的缓冲物可以是专门设置的缓冲装置,也可以是非专门设置的固定设备、金属物品或其它固体不燃物。通过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的试验,对于厚度超过25 mm但有金属板或金属桶之类的缓冲物时,灭火是切实可行的。
第2.2.4 条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沫炮系统。 字串5
[说明] 本条是参照 NFPA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在选用栈台泡沫灭火系统时应综合考虑整个栈台的尺寸规格、所涉及的液体类别、临近的其他危险场所及暴露场所、排水设施、常年风向、环境温度和人员配备等因素。 字串7
第2.2.5条 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字串7
[说明]本条所述的围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结构材料建造,并能将深度大于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护堤。
字串6
本条是参照 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字串3
第2.2.6条 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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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条所述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是指发生甲、乙、丙类液体流淌时无路牙、防护堤、房屋墙等结构物限制的场所。该场所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内。 字串9
本条是参照NFPA 11-1998《 低值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定的。 字串2
第三章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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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字串4
第3.1.1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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