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4.2.2A条 所选用的泡沫比例混合器,应能使泡沫混合液在设计流量范围内的混合比不小于其额定值,也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30%,且实际混合比与额定混合比之差不得大于1个百分点。

字串6

[说明]目前,因对泡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混合比无要求,导致一些泡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混合比过低,使系统可靠性降低;一些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过高,浪费泡沫液,且对液下喷射系统不利。为此,参考NFPA 11-1998《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制订本条。含义,如额定混合比为3%时,实际混合比应为3%~3.9%;额定混合比为6%时,实际混合比应为6%~7%。 字串7

第 4.2.2B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字串3

[说明]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由制造商提供,通常标在其产品说明书中。 字串3

第4.2.3条 当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一、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字串3

二、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1m;

字串3

三、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字串8

四、安装比例混合器宜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字串8

第4.2.4条 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一、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 10m3

字串2

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 5m3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应大于 0.5m3,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 3 min的泡沫混合液。

字串3

[说明]一、工程实践中,压力比例混合器进水、控制阀因口径较大难开、囊渗漏甚至破裂的实例均有发生。某些工程为降低费用,选用一台容积很大的压力比例混合器。有的达 25 m3以上,一旦其发生故障,所设的泡沫系统就将瘫痪。本着经济、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原则制订该限制性条款。 字串8

二、便于工程检测和平时试验。

字串9

第4.2.5条 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8

一、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 O.2 MPa; 字串3

二、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字串8

三、当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采用其它动力源的泡沫液泵时,应设置备用泵,且动力源应符合第3.5.5条的规定;

字串4

四、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字串8

[说明]本条前二款是该比例混合器的原理性要求,第三款是考虑到水力驱动泡沫液泵比电动泵可靠而制订的,第四款是保证系统使用或试验后用水冲洗干净,不留残液。 字串2

第4.2.6条 当采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其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

字串7

第三节 泡沫液储罐

第4.3.1条 当采用环泵或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常压储罐;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

字串5

第4. 3.2条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字串8

[说明]一、蛋白类泡沫液中含有无机盐、少量碳氢与氟碳表面活性剂及其它添加剂,储存过程中主要对金属有腐蚀作用。水成膜泡沫液含有较大比例的碳氢表面活性剂与氟碳表面活性剂以及有机溶剂,长期储存,碳氢表面活性剂和有机溶剂不但对金属有腐蚀作用,而且对许多非金属材料也有很强的溶解、溶胀和渗透作用,若泡沫液储罐内壁的材质不能满足要求,会大大缩短泡沫液储罐的使用寿命。 字串8

二、某些材料或防腐涂层对泡沫液的性能有不利影响,尤其是碳钢对水成膜泡沫液的性能影响最大。水成膜泡沫液长期与碳钢接触时,其铁离子会使氟碳表面活性剂变质,所以不得将泡沫液与碳钢储罐直接接触。碳氢表面活性剂和有机溶剂溶解的许多非金属材料分子或离子进入泡沫液中也会影响其性能。所以在选择泡沫液储罐内壁的材质或防腐涂层时,应特别注意是否与所选泡沫液相适宜,否则,会大大缩短泡沫液的有效储存期,显著降低灭火效果。

字串3

第4. 3.3条 常压储罐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罐,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 字串8

压力储罐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字串9

第四节 泡沫产生器

第4.4.1条 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2

一、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l.1MPa 。

字串9

二、泡沫产生器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金属网; 字串4

三、泡沫产生器进口前应有不小于1m的直管段;

字串9

四、外浮顶储罐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字串7

[说明]一、本条是由原“规范”第3.2.4条三款部分条文修改而成的,目的是保证泡沫产生器在合理的压力下工作。 字串7

二、防止堵塞泡沫产生器或泡沫喷射口。 字串7

三、有利于泡沫产生器的正常工作,否则会导致泡沫混合液散射。 字串7

四、外浮顶储罐不存在爆炸气体空间,泡沫产生器设置密封玻璃不但无用,还可能影响泡沫喷射。 字串4

第4.4.2条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字串3

一、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字串4

二、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字串3

三、泡沫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 字串8

[说明]一款是由原“规范”第3.3.3条三款修改而成的,泡沫产生器进口工作压力范围由制造商提供,通常标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二款为原“规范”第3.3.3条二款,三款是根据试验经验和国外工程标准新制订的。

字串8

第4. 4. 3条 泡沫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的0.8倍。

字串4

[说明]压力太低将降低泡沫倍数。 字串8

第五节 阀门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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