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6.5  字串1

40

字串4

30

字串1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字串4

6.5

字串3

30 字串4

20

字串4

字串5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由于围堰的限制,液体会积聚一定的深度,为此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借鉴了本规范第3.2.1条一款的规定,同时参考了 NFPA 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BS 5 3 0 6 Part 6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国外标准的规定。

字串9

第3.6.4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保护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4的规定。 字串8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3. 6. 4

字串7

泡沫液种类 字串8

供给强度

字串5

L/min·m2

字串8

供给时间 字串5

min)

字串2

液体种类

字串4

蛋白、氟蛋白 字串1

6.5 字串1

15 字串4

非水溶性液体

字串9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字串1

5.0

字串4

15 字串2

 

抗溶性泡沫

字串9

12

字串6

15 字串5

水溶性液体 字串6

字串8

字串1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参照BS 5 3 O 6 Part《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一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制订的。由于无围堰等限制,流淌液体厚度会较浅,单位面积的灭火难度会比有围堰的流淌火小些。 字串8

第3.6.5条 固定式泡沫炮系统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字串1

第七节 水力计算

第3.7.1条 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和泡沫喷头等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宜按式3.7.l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一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字串6

(3.7.1)

字串7

式中:q一泡沫混合液流量(L/s);

字串8

k一泡沫产生装置的流量特性系数:

字串3

P一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MPa)。 字串2

[说明]本条是新增加的。

字串8

原“规范”第3.2.4条三款、第3.3.3条三款分别给出“压力一流量”计算式,该计算式更适用于泡沫喷淋系统的泡沫喷头,所以将其综合成一条。该计算式适用于“规范”中不同的泡沫产生装置。 字串6

根据编制规范的原则,给出了上述计算式。但除泡沫喷头外,目前各生产厂商基本都未给出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人系数,所以也可按压力一流量曲线确定泡沫混合液流量。 字串9

第3.7.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式 3.7.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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