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0 字串8

60 字串5

45

字串1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字串9

6.5

字串2

60 字串7

45 字串1

字串6

[说明]本条是由分解原规范第3.2.l条一款中的移动式系统而来的,并参照 BS5306 Part6《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NFPA 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对其进行了修改。

字串9

第3.6.2条 当采用泡沫炮系统保护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一、应能保护栈台顶盖、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字串8

二、系统的保护面积,汽车槽车栈台,应按整个栈台地表面积确定;火车槽车栈台,应按不小于5节槽车长所分割的栈区地表面积确定; 字串9

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 2的规定。 字串9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3.6. 2

字串6

泡沫液种类

字串8

供给强度(L/min·m2

字串6

供给时间(min)

字串2

装卸的液体种类 字串3

蛋白、氟蛋白 字串5

6.5

字串1

20 字串8

非水溶性液体

字串6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字串7

5.0

字串2

20 字串4

抗溶性泡沫

字串1

12

字串8

30 字串6

水溶性液体 字串5

字串7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是参照NFPA 11~ 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等制订的。 字串8

第3.6.3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场所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3的规定。 字串6

泡沫混合液最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表3. 6. 3 字串3

泡沫液种类

字串5

混合液供给强度

字串9

L/min·m2 字串2

连续供给时间( min) 字串2

甲、乙类液体 字串4

丙类液体

字串8

蛋白、氟蛋白 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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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设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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