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防火设计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防火设计

7.3  电气

  第7.3.1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7.3.2条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7.3.3条   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第7.3.4条   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7.3.5条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第7.3.6条   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照度标准 表7.3.6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照度(lx)
阅览室 0.75m 不低于150
出纳台 0.75m 不低于100
档案库 离地垂直面0.25m 不低于50
修裱、编目室 0.75m 不低于150
计算机房 0.75m 不低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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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7条   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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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档案馆 建筑设计 规范 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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