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字串7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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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1条   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4.4.2条   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4.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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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第4.4.5条   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第4.4.6条   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字串1

  第4.4.7条   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第4.4.8条   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4.4.9条   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4.4.10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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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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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条 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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