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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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25-2000
主编单位: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国 家 档 案 局
施行日期: 2 0 0 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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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字串5
建标 [2000] 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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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六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522号)的要求,由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主编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25-2000,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86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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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档案局
2000年3月10日 字串6
前言 字串8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522号文和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4]16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吸取科研成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馆址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档案防护;6.防火设计;7.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对体例按新规定进行调整;对档案馆的等级进行修改;将原附件中温湿度规定纳入正文;在消防一章引导可采用水雾消防灭火等。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是:国家档案局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1号
邮编:100032
本规范的参加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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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条 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 ||||||
|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 ||||||
第1.0.3条 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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