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
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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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字串3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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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字串8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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