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来源:    2008-05-14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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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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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字串9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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