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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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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
本规范共分七章、四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处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字串9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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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字串4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Tags:村镇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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