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一般规定 字串9
14.1.1 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字串3
14.1.2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字串6
14.1.3 应由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监督,可由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 字串3
14.1.4 养护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安全保护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安全保护区外。如需穿越行车道,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字串6
14.1.5 进入养护作业现场的作业车辆,应配置警示标志、灯具,车身两侧应注有“道路养护”字样,其规格、颜色、品种、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字串2
14.1.6 当遇大雾、大雨、冰雪天气时,应暂停养护作业。在应急抢险、排除道路积水、消除冰雪时,宜封闭交通或疏导交通。 字串9
字串8
14.2.1 中修、大修、加固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有交通疏导方案。小修维护作业现场应采用锥形交通标、护栏划分出作业区和行驶区,夜间应设黄色频闪警示标志。
字串1
14.2.2 养护作业时应依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单车道封闭、半幅路封闭或全幅路封闭。
字串3
14.2.3 采取道路局部封闭时,安全保护区的布设应按顺序分别为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每个区域布设的交通标志的种类、规格、颜色、安置的距离、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字串1
14.2.4 采取道路全幅封闭时,应在绕行路口的前方设置指路标志,在安全保护区的两端设置路障及警示标志。
字串5
字串4
14.3.1 道路养护流动作业宜包括道路养护车、道路检测车、清扫车、牵引车、洒水车、冲水车、绿化浇水养护车、吊车、登高车等施工车辆的行走作业。作业车辆后方必须悬挂移动性施工标志。 字串8
14.3.2 行走作业车辆必须开启双侧转向指示灯、警示灯或箭式导向灯牌。
14.3.3 作业车辆应限速行驶,不得任意调头、倒车和逆向行驶。 字串2
14.3.4 随车作业人员必须在车辆前方区域内作业;如需停留作业时,应在车辆后方设置锥形交通标。
字串8
字串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字串8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字串4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字串6
本栏搜索
相关新闻
最新文章
推荐新闻
热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