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一般规定
字串8
13.1.1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包括: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等。
13.1.2 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并建立自查技术档案,将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 字串3
13.1.3 中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1 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和隐蔽部分的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2 工程完成后,养护单位、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外观质量及整体恢复程度提出验收意见;
3 中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归档;
4 中修工程宜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字串9
13.1.4 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2
1 大修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2 大修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
3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城市道路维修作业验收标准进行自检,作出质量自评,并组织初验;
2)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作出监理评价,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按设计要求作出评价;
3)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进行质量评定,并报有关单位备案;
4)如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管理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达到标准再行复验;
5)当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竣工文件齐全完整时,管理单位应及时办理交验手续;
6)大修工程竣工资料应及时验收,应由管理单位归档。 字串4
13.1.5 城镇道路的加固、改扩建工程检查与验收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与验收标准进行。
字串3
13.2.1 沥青道路养护工程检查内容应包括: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
字串4
13.2.2 沥青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字串3
字串4
13.3.1 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路框差、纵横坡度等。 字串2
13.3.2 水泥混凝土道路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3.3.2的规定。
字串7
13.4.1 人行道养护检查内容应包括:材料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质量、凿边及滚花质量等。 字串8
13.4.2 人行道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3.4.2的规定。 字串1
13.5.1 其他路面养护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字串5
1 其他路面应包括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彩色预制板、广场砖、大理石、花岗石等;
2 其他路面检查内容应包括:平整度、相邻块高差、路框差、缝宽、纵横线中心偏差等。 字串3
13.5.2 其他路面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3.5.2的规定。 字串6
13.6.1 掘路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5
1 掘路修复所采用的基层、面层材料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
2 紧急抢修的掘路,当一次修复达不到规定压实度时,应进行两次修复;
3 掘路修复应做到快速、坚实、平整,现场清洁。 字串7
13.6.2 掘路修复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9
1 小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标准;
2 大型掘路修复的质量要求,应依据新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 字串2
13.7.1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8
1 附属设施应包括隔离护栏、路铭牌等;
2 隔离护栏检查内容应包括:设置位置、顺直度、高度、固定式垂直度、相邻隔栅错缝高差等;
3 路铭牌检查内容应包括:字体、指向、高度、垂直度、位置等。
13.7.2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1
1 隔离护栏养护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3.7.2-1的规定。
字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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