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养护状况的评定

来源:    2008-05-13 评论 0 条 字体:[ ] 收藏 投稿
    文章摘要: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养护状况的评定

12.3.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调查内容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含路缘石)、路基、排水设施、其他设施的破损状况,调查可采用全面或抽样调查方式,大城市较大规模调查工作宜采用先进仪器设备快速检查,其他可采用人工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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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调查数据采集应由城镇道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也可委托专门检测机构进行。参与数据采集人员应熟悉路面病害类型区分,界定各类病害,准确丈量损坏面积,不规则形状的损坏面积应按当量面积计算,调查结果应记录于本规范附录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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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养护状况评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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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指标应由车行道完好率、人行道(含路缘石)完好率、路基与排水设施完好程度评分和其他设施完好程度评分构成。评价指标体系如图12.4.1所示。 字串9

12.4.2 分类检查项目与评定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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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行道养护状况的检查评定应将所调查车行道单元破损状况记录于本规范附录L表L-1中,然后按下式计算车行道完好率: 字串2

12.5 养护状况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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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等级应按车行道、人行道、路基与排水、其他设施四类设施单元分别确定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以优、良、合格单元数占总检查单元数的百分比为该类设施的合格率(λbi),对每条城镇道路的四类设施合格率的加权平均值为该路养护状况综合完好率(λ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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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 车行道、人行道、路基与排水设施、其他设施养护状况及道路综合完好率的评定等级应符合表12.5.2-1~表12.5.2-5的规定。当出现结构强度不足时,设施养护状况评定等级不得为优、良。 字串5

12.6 检查记录与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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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检查中所收集的原始数据应记录于本规范附录L中,并以每条道路为单位汇总,按表12.6.1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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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 城镇道路养护状况检查评定原始资料与评定结果应整理造册,收入城镇道路养护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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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数据库的城市,应以电子文档形式将各条道路历年养护状况评定结果保存,并应保存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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