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分隔带及护栏
11.1.1 分隔带及护栏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当损坏或丢失,应按原设计的样式、颜色及时修补。
字串4
11.1.2 防撞墩类分隔带应保持整齐、醒目,定期清洗。 字串7
11.1.3 路缘石类分隔带,应按路缘石维修标准进行检查、维护。
11.1.4 金属类护栏,宜定期清洗。当油漆脱落面积较大、有锈蚀现象,应重新刷涂油漆。 字串7
11.2.1 道路的起点、终点和与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处应设置路铭牌。
字串5
11.2.2 路铭牌应设置在路口曲线起点上。牌底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m,立杆埋设应距路缘石约0.3m,并应垂直于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5m。 字串1
11.2.3 路铭牌、指示牌等设施,不得安设在路口无障碍坡道上,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
11.2.4 路铭牌、指示牌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字串4
11.2.5路铭牌、指示牌出现松动或倾斜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对严重破损的路铭牌应及时更换。
字串8
11.3.1 路面上的检查井盖、雨水口,应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m×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或突起 字串9
11.3.2 检查井井座、雨水口出现松动,或发现井座、井盖、井箅断裂、丢失,应立即维修补装完整。
字串4
11.3.3 在路面上设置的其他种类的检查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铸铁检查井盖》CJ/T 3012的规定。 字串8
11.3.4 检查井、雨水口的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1 井筒腐蚀、损坏或井墙塌帮,应拆除到完好界面重新砌筑;
2 砌筑材料宜采用页岩砖、建筑砌块或预制混凝土检查井;
3 整平、调整井口高度时不得使用碎砖、卵石或土块支垫。
字串8
11.3.5 检查井、雨水口的井座砌筑砂浆强度不应小于20MPa。
11.3.6 检查井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控制在±5mm之间。
字串9
11.3.7 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加以保护。 字串1
11.3.8 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修补路面以前,井座周围、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应不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
字串1
11.3.9 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20mm。应在雨水口向外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齐。 字串1
11.3.10 改建或增设的雨水口,其连接管坡度不应小于1%,长度应小于25m,深度宜为0.7m。
字串3
字串6
11.4.1 每年洪水和冰雪季节前后,应对涵洞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1 洞内的淤积程度;
2 涵洞主体结构的开裂、漏水、变形、位移、下沉及冻胀程度;
3 涵顶及涵背填土沉陷程度。 字串6
11.4.2 涵洞及其构筑物应完好,排水应通畅。 字串3
11.4.3 涵洞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字串7
1 洞口铺砌与上下游渠道坡度应平顺。及时清除涵台及坡锥体的杂草和树根;
2 大雨或大雪后,应及时清除洞内外的淤积物或积雪;
3 暴雨后,应及时修复排水构筑物的水毁,并应及时清除涵洞内淤泥和洞口堆积物;
4 涵洞的裂缝、局部脱落和缺损,应及时进行修补;
5 当砖石拱涵或混凝土箱涵的沉降缝填料脱落时,应采用沉降缝专用填料及时修补。不得采用灰浆抹缝,不得采用泡沫材料填塞。
字串7
11.4.4 当涵顶及涵背的填土出现下沉时,应立即检查涵体结构,并应采取修复措施。
11.4.5 涵洞的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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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涵洞洞口冲刷严重时,可采用浆砌块石铺底并以水泥砂浆勾缝。铺砌末端应设置抑水墙,或在出水口做消力池或消力槛等缓和流速设施;
2 当出现涵体结构破坏时,应挖开填土,按涵洞原结构进行修复;
3 当涵洞端墙鼓肚或倾斜时,应挖开填土,加固或重新砌筑墙身;
4 对非结构损坏引起的涵顶路面下沉,应及时采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壤填补夯实。
11.4.6 当道路加宽或提高路基而需要接长涵洞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涵洞结构,并应在新旧结构之间做沉降缝。
11.4.7 当涵洞荷载等级低于实际需要时,可依据设计计算,结合原结构形式进行加固或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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